三六五、变化(3/3)
个周三的时候就开庭了,“生命学派的非凡者到底有多难搞”这种事情是不允许公开说的,所以侦探社的辩护重点,还是放在了“事前的预防措施”和“赔偿金额的合理性”上边,陪审团的成员们一开始似乎还对“民间组织胁迫良好市民”的事情有偏见,好在韦恩是个在“学院”里就读的学生,事情听起来又还算合理,所以休庭等待陪审团出结果的时候,情况看上去还对侦探社比较有利。结果对方的律师之后来了个骚操作,选择了撤诉。这年头对于“胁迫行为”的主流法律意见,是“使之无效化”,比如说强买强卖的,那就会判决合约无效,出发点是保护弱者的权益,侦探社本来就没有额外要求对方付出金钱,相反还是支付方,又没有明确的过激行为,不在公诉的范围之内,案件就结束得很快。就连来帮忙的那位新手律师,都没能成功累积胜诉数量……而对方的述求也没有明显超出一定的数额,报纸上的报道也不是对方直接让人写的,不满足反诉“诽谤”的条件,于是事情就变得不了了之,比明确的“无罪释放”都恶心。第二天韦恩一看报纸,果然又有人在刷存在感了,「‘韦恩侦探社胁迫市民案’最终撤诉,但这样真的合理吗?」话里话外的意思,无非又是在暗示,可能是由于侦探社的暗中胁迫,才导致了对方撤诉。其他人是怎么看的,韦恩不清楚,不过原本主动上门来跟韦恩谈蒸汽列车线路安保合约的那位先生,态度很明显的就变了,他似乎是在过来的路上才看到的报纸,感觉本来已经决定下来的事情,也因此变成了“可能有些合约条款还需要再考虑考虑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