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燃文小说> 历史军事> 三国之最风流> 215 十年树得梧桐栽(3/6)

215 十年树得梧桐栽(3/6)


    当年在西乡时,荀贞不在意私杀之事,重许仲之名而爱用之,可现在他身为一州之主,且如今还是在兵乱之际,那么无论是从维护“法”的尊严上,换言之,也就是从维护州府的权威上,还是从降低人口不必要的减少,同时改善剽浮的风气,使百姓勤恳耕种上,他都有必要改变以前的态度,对私杀,要从不在意变成旗帜鲜明的反对,因而,他非常赞同荀悦的建议。

    只是和荀悦有所不同都是:荀悦虽请求禁私杀,但毕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,在该如何处理私杀的问题上,却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,而是向荀贞具体提出了“有纵、有禁,有生、有杀,断之以法,是谓义法并立”的观点,也就是视具体情况而定,不单一地依从律法,亦要讲“义”。

    荀贞对荀悦提出的禁私杀很赞同,但对荀悦“义法并立”的观点不以为然。

    可自尊儒以来,儒家的思想已经浸透到了法家中,如纯粹地按法决狱,未免会被时人视为“酷苛”,早年在颍川为督邮时,荀贞就曾被颍川的一些士人以为他行事近“酷吏”,现今他方掌徐州,正收揽人心之际,在这方面却需得注意,而且荀悦又是初来,此乃他提出的第一个有关政策的建议,也不好全然不听,因而,荀贞折中了一下。

    他接受了荀悦“义法并立”的提议,但要求郡县只可“断法”,不可决“义”,也就是只能决定“禁”和“杀”,不能决定“纵”和“生”,凡是郡县认为与“义”有关的,不许自决,必须上报州中,由州府决定,看该如何判处。

    於是,荀贞传檄郡县:之义,子不报仇非子也,而建武中兴,申明旧令,永元之际,废除,何也?法令不为之减者,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。兵乱以来,十亡二三,民之存者,尚相杀乎?自今以后,宿有仇怨者,皆不得相仇,守相依法平决。有义,报州府。

    檄文传至州内各郡,乐进等俱按檄行之。

    邯郸荣向来刚酷,东海郡的一个辖县里正有一件为父母报仇的案子还没能判,檄文到日,他立即行檄,命此县将人犯弃市。

    县长上书,述以之义,讲叙县人为此孝子求情之状,恳请给这个孝子减死一等。

    郡吏亦进言,说道:“为父母报仇,此孝子也,如杀,明府恐得非议,如不杀,

上一页 章节目录 下一页